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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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扬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站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校外教学站点:

  为贯彻省教育厅近年来对校外教学站点“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的总体要求,现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年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办高﹝2016﹞14号)精神,对我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站点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校外教学站点要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和《扬州大学继续教育办班管理规定》、《扬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工作的意见》、《扬州大学关于加强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的意见》、《扬州大学成人教育校外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条例》、《扬州大学继续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坚决落实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的要求。按时签订并认真履行《扬州大学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规范办学承诺书》(附件1)。

  二、校外教学点必须按要求成立管理委员会,由我校代表、设点单位负责人、教学点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主任由设点单位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应依照与我校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认真履行相关义务,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全面负责该站点的教学监督与管理。协助我校有关学院做好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教学辅导、支持服务等工作,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思想教育、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认真做好每年一度的校外站点年检工作,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和我校完成年检工作程序和相关工作任务,配合做好省教育厅组织的年检抽查、实地考察的有关准备工作,通过年检,总结和完善本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四、坚决贯彻学校有关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办班管理政策和要求。认真落实学校“按备案的站点组织招生,按备案站点组织教学”办学原则。各站点在我校合作办学过程中不得逾越五条红线:不委托中介招生;不得点外设点办班、教学;不得超出核定招生范围(地域/专业/层次)招生;教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违反考风考纪。

  1、招生宣传要统一使用扬州大学的招生简章,站点的所有招生宣传材料必须通过我校审核后方能印制。招生广告要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经规定的渠道发布,广告无虚假内容。

  2、在招生宣传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不得做任何虚假宣传和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或接收生源;不得擅自跨区域、跨专业、跨层次招生;不允许设点外点、点外班。

  3、我校各校外教学点举办医学、相关医学、药学等专业须经省卫生厅医教处同意、经教育主管部门医学类教学点专门备案方能招生。严禁在已备案其他教学站点擅自增设上述专业、组织招生和教学。省教育厅对违者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违规站点。

  4、合作站点拟与我校合作招收新专业,经我校同意后,在每年年检时要主动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联系,及时提供新专业备案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布后的新专业方可组织生源。

  5、新生录取通知书严格按“属地原则”分发到本地区(区域)备案的站点,由备案的站点发放到本地(本区域)的新生手中,并组织新生报到和教学。非备案的站点一律不予分发录取通知书。各站点要设法减少新生报到流失率,做到通知到位、纪录在案,对既不愿意在属地备案站点报到、又不接受在校内班上课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不予发放,依据《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7、我校各成教班级必须在备案的站点内或我校各学院组织教学,非备案的站点不得安排任何教学活动。对不愿意服从教学安排的新生,同意其退学;要求转学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在满一学年后提出申请。

  6、校外教学站点每个新生班级原则上20人以上方可开班。不足开班人数的专业,其学生可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或保留入学资格至下一届同专业班级。

  五、各站点要认真贯彻《扬州大学关于加强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的意见》、《扬州大学成人教育校外函授站(教学点)管理条例》等学校文件要求,健全教学基本文件,重视教学过程管理,强化质量意识,保证教学质量。在授课时数、教师选派、教材使用、课堂教学、实践环节、考试管理、成绩记载、档案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制度,维护学校和校外教学站点办学声誉。

  1、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的要求,各站点在报到注册时要配合有关学院仔细核对报到新生所持的证件,按期认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信息核对。在复查工作中发现入学前学历证书不符合要求、拒不签订《扬州大学成人教育专升本新生承诺书》等问题要及时处理,不予注册,报相关学院转继续教育处作注销入学资格处理。

  2、各站点按学院提供的教学进度表组织教学,严格执行学校制订的专业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换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不得随意缩减教学课时数。教师临时调、停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得到站点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批准。

  3、认真履行任课教师聘任制度。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要安排我校专业教师前往授课,并协助学院安排好前往上课教师的住、行和教学;需要聘请当地教师时任教时,其资质和水平要符合相应层次的教学要求,并履行聘任手续,经相关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任教。

  4、科学、合理组织函授、业余教学。可根据专业的特点与相关学院共同开展远程教学资源建设,适当运用网络教学资源组织远程学习,作为面授教学的补充和辅导手段。函授、业余学习形式班级的课程教学,目前仍应以面授教学为主,不可用远程网络学习来代替课堂教学。要按规定的学习形式组织教学,不得组织业余、函授教育的学生进行全日制(脱产)教学。

  5、认真抓好自学、面授、辅导、实验、作业、考核等主要教学环节,协助学院做好毕业设计(论文)从布置到答辩各环节工作。面授工作要考虑到成教学生在职学习的特点,提前安排,面授时间要事先通知到每一位学生。

  6、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学生到课率,规范学生考勤制度,科学统计平时成绩,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各校外教学站点都要配备指纹考勤机,提供给教学班级考勤使用;采用网上远程教学手段辅助开展教学活动的,其教学平台必须留下学生学习痕迹,具有记录学生学习时间的功能。各类考勤方法都要留下考勤纪录。

  7、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包括命题、考场设立、监考、阅卷、成绩记载在内的各考试工作环节。严格试卷保密工作,试卷由我校专业教师命题,分A、B卷,考前由学院抽取、送达;课程考试考场要规范,单人单座,每考场安排两位监考人员,做好考场纪录;考试结束后由相关学院及时组织评阅,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改和成绩记载,或登录至学校成绩管理平台。

  8、要重视各类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包括《班级学生名册》、《学籍卡》(或《学生登记表》)、《函授或业余教学进度表》、《业余班课程表》(或《函授班面授安排表》)、《面授通知》、《考试安排表》、《考场纪录》、课程考试答卷、《学生成绩记载表》、《任课教师聘任书》、《教学任务单》、学生考勤请假纪录以及专业教学计划等教学基本文件、《成人教育工作手册》;《成教学生手册》、《招生简章》、《站点管理委员会名册》、《班主任聘任表》、年检备案资料、工作总结、合作办学协议书、学籍异动材料等(详见附件2)。

  9、建立健全校、院、站三级教学质量督导监控制度。各站点要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和学院继续教育教学督导组的督导、检查工作。各站点也要制订本单位教学质量管理监控办法,落实具体措施,组织专题检查做到有制度,有落实,有纪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六、成教学生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和学校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各学院和各站点组织新生报到和注册时,要统一使用我校正规票据收取学费、代办费,此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录取费、证书费、论文指导费、论文答辩费等其他费用。

  七、新合作校外教学站点或合作协议期满都要及时签订或修订《合作办班协议书》。在与我校相关学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草拟的协议书必须通过我校继续教育处审核,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未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的需按要求重新签订。以往签订的协议书,如有与省、学校管理文件精神不符的(如设站条件、教学安排、收费管理等),要及时重新签订。与我校多个学院合作,由我校牵头学院出面,负责联系共同签订协议书。《合作办班协议》样本可在继续教育学院网页上下载。

  八、各站点每年应定期召开站点工作年会,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查找不足,其年度工作总结要按时报送市主管部门和我校继续教育学院。遇有人民来信反映问题,要及时查处,认真梳理,弄清情况,理清原因,如实汇报,坚决整改,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我校各学院应该切实发挥其教学主体作用,履行好校外站点的相关管理职责,认真指导和协助校外站点做好以上各项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开展教学检查活动,规范站点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学校也将按省教育厅文件有关要求,采取措施加强教学督导与质量监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我校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1:扬州大学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规范办学承诺书

    附件2:扬州大学教学站点教学管理应备的基本材料

                                                           

                                                                  扬州大学继续教育处(学院)

                                                                     2017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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